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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邹**与被上诉人唐**、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2013年8月4日,因被上诉人唐**要到银行贷款,为此唐**与李**发生扭打的事实尚未查清,将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5740元,退还上诉人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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