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宋**、邓*、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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