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歌山**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被告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歌山**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歌山建**湖南分公司发出《长沙**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No1549094),告知其应当在2016年1月29日前预交诉讼费152171元。歌山建**湖南分公司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缴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歌山**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