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融**有限公司与宋**、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宋**、邓河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湖**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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