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宋**、邓河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湖**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2016)湘1129民初263号,原告龙某某诉被告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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