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与被申请人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谢**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翠苑小区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永房**滩字第xxxxxxxx号)。申请人谢**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路xx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滩字第xxxxxxxx)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序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刘**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翠苑小区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永房**滩字第xx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二、查封申请人谢序冬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路xx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永房**滩字第xx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