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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共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共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以无法提供证据、需补充相应的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已无法提供证据、需补充相应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即2150元,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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