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993申请执行人西宁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路家*、吉**于2015年1月20日前偿还西宁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自2015年2月起至2015年11月每月20日前路家*、吉**偿还西宁闽**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11000元,合计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330元,本案执行费3385元,上述共计235715元。在执行中,路家*、吉**经本院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路家*现在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冻结路家*名下座落于西宁市城西区园树巷10号3号楼1单元101室(建筑面积76.16㎡)房屋的不动产手续。申请人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路**、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闽**有限公司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5)北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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