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开户银行帐户内存款15890223.74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抵押上述财产。

申请人青海**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