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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格本与占登杭日、共和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共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格本与被告占登杭日、共和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共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格本于2016年3月16日以目前诉讼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豆格本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豆格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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