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货服务**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广汇**青海分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广汇**青海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广汇**青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