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中**限公司、中建**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34元减半收取4467元由原告孙**负担,余4467元退还原告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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