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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中建**限公司、中建**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中**限公司、中建**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34元减半收取4467元由原告孙**负担,余4467元退还原告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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