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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A、王*B与庄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A、王*B因与被上诉人庄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A、王*B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A、王*B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其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王*A、王*B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王*A、王*B撤回本案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8610元,由王*A、王*B负担,剩余8610元退还王*A、王*B;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0元,已收取500元,剩余16720元不再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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