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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腾飞租赁站与甘**公司租赁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城北腾飞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甘肃第**西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城北腾飞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5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北腾飞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城北腾飞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364元减半收取19182元由原告西宁城北腾飞建材租赁站负担,余19182元退还原告西宁城北腾飞建材租赁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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