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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宁城北祥宁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江苏建兴建**限公司、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城北祥宁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江苏建兴建**限公司、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北祥宁建筑材料租赁站以双方和解债务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城北祥宁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0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西宁城北祥宁建筑材料租赁站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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