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冶**与被上诉人**发总公司、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冶**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冶**以双方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冶**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余100元退还上诉人冶占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