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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海千**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贺*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千**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千**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青**锁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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