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千**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千**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青**锁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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