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格尔木天阳**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51元,由上诉人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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