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晟世华龙**任公司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晟世华龙**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格尔木晟世华龙**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8元,减半收取2419元,由原告格尔木晟世华龙**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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