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贾**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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