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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与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贾**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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