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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有限公司与青海上**有限公司电力设计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民和县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上上电力**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上公司)电力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2014)宁*三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金**司申请再审称:(一)上上公司迟延交付图纸的客观事实存在,但一、二审判决未追究其违约责任是错误的。(二)上上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为金**司出具设计图纸后,又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的电力线路出现一条跨10KV线路距地面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安全标准的严重错误,在未经金**司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变更、修改设计图纸,导致申请人多支出购买一架基铁塔的费用,上上公司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除应向金**司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增加的基铁塔的费用,二审对此节的认定错误。(三)由于上上公司没有设计资质,故委托黄**公司出具设计图,该设计图上明确备注了购买电压互感器等各种设备的型号,申请人根据设计图纸购买了两线圈电压互感器,但均不能正常计量,在并网调试中手动方式下无法实现。由于被申请人设计选型错误,导致申请人另行购买三线圈电压互感器的事情客观存在,申请人的该部分损失由上上公司承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有失公平、公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上上公司答辩意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金星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金**司与上上公司于2009年9月签订的水电站入网110KV线路设计《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2010年10月11日签订的民和金**限公司水电站电气二次工程《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2年12月5日,金**司、上上公司、施工单位及调试单位召开关于金星水电站线路、光纤、同期专题会议,并形成《金星水电站专题会议纪要》,该纪要已明确原设计图纸方案没有问题,就存在的其他问题,双方在同日签订的《关于民和县**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的支付协议》也明确除上上公司积极协助金**司解决同期开关手动二次方案外,协议签订后已解决金**司提出的全部问题。金**司在《会议纪要》及《支付协议》中并未提出上上公司迟延交付图纸、单方变更、修改设计图纸以及设计选型错误的问题。上上公司对同期开关不能手动问题仅负有协助义务,并不是支付设计款的先决条件。现金**司又以上上公司迟延交付图纸、单方变更、修改设计图纸以及设计选型错误为由拒绝支付拖欠上上公司的设计费并要求上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金**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民和县金星水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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