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赵**、绽**、邱**与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被告樊**、杨**让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黄南藏**人民法院(2014)黄**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乔**、霍**、马**、辛**、马**、桂建军、赵**、绽**,被上诉人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樊**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樊**是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黄南藏**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黄**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黄南藏**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的诉讼费9913元,退回上诉人乔**、霍**、马**、辛**、马**、桂建军、赵**、绽德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