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嫔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嫔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赵**因怀疑妻子赵**存在婚外情而对其进行殴打、辱骂。2015年9月12日,赵**酒后在本市城西区紫宁家园小区**号楼***室家中因怀疑被告人赵**婚外情一事再次对其进行殴打,经赵*乙劝解后,被害人赵**再次持菜刀追砍赵**的过程中摔倒在地,被告人赵**见被害人赵**趴在地上未起身,遂到厨房取出一把单刃刀,朝被害人赵**腰背部、臀部连捅数刀。随后,被告人赵**通知赵*丙等人,一起将赵**送往青海**医院进行抢救,2015年9月13日0时许,被害人赵**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赵**在青海**医院被侦查人员带回调查。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死者赵*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腰背部致肝脏破裂、右肾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法医鉴定、DNA检验等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该院认为,被告人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赵**辩称,其属正当防卫,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有投案自首情节;本案的起因系赵*甲怀疑赵**有婚外情导致的,并对赵**实施了家庭暴力,赵*甲有过错行为;归案后,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施救行为,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被害人赵**因怀疑妻子被告人赵**有婚外情,酒后在家中对被告人赵**殴打、辱骂,经亲属劝解后停止殴打,在亲属离开后再次对被告人赵**殴打,在殴打中被害人赵**摔倒,被告人赵**到厨房取来单刃刀,朝被害人赵**腰背部、臀部、肩部连捅十余刀。随后被告人赵**通知亲属一同将赵**送往青海**民医院抢救。赵**亲属报案后其在医院等候投案。经法医鉴定,赵**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腰背部致肝脏破裂、右肾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刑事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时间为2015年9月12日,地点位于本市城西区紫宁家园小区**号楼***室。报案人为被告人赵**的哥哥赵**电话向110报警。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出生于1977年5月15日,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

3.到案经过证实,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赵**哥哥报案,在青海**民医院重症ICU抢救室门口将被告人赵**抓获归案。

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9月13日,公安机关从赵**住处扣押长约30公分,带血迹单刃刀一把,藏蓝色袖口有疑似血迹的毛衣一件。

5.青海**医院入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赵*甲于2015年9月12日22时45分入院,出院时间为2015年9月13日0时50分,主诉刀刺伤1小时诊断为刀刺伤、失血性休克,体格检查记录显示左侧腰部有一长约6cm开放性锐器伤口,深可及腹腔,左侧臀部可见一长约5cm开放性锐器伤,右肩部可见一长约3cm开放性锐器伤。

6.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以(宁西)公(刑)鉴(病理)字(2015)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尸表检验:左下颌下方有一2cm×0.6cm皮下出血。双耳廓正常,外耳道无正常分泌物。颈部有4.2cm×0.1cm横条状皮下出血。左肩部有一5cm×0.7cm皮肤挫裂伤、创缘伴有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其内侧端连接有11cm×0.3cm间歇性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右肩部有一1.9cm×0.4cm,创缘创壁整齐、创角内*外锐,创深1.5cm的梭形裂创。前胸部正常。左胸背部平第10肋骨、距后正中线2cm处有一4cm×0.6cm,创缘创壁整齐、创角内锐外钝,深达胸腔的类梭形裂创;左胸背部平第10肋骨下缘、近后正中线处有一3cm×0.4cm,创缘创壁整齐、创角外钝内锐、深达椎骨的梭形裂创;右胸背部平第11肋间隙、距后正中线0.6cm处有一6.5cm×1cm,创缘创壁整齐、创角内*外锐,深达胸腔的梭形裂创;第1腰椎左侧有一3.1cm×1cm,创缘创壁整齐,创角外钝内锐,深达骨质的梭形裂创;第3腰椎右侧有一3.5cm×1cm,创缘创壁整齐,创角内钝外锐,深达骨质的梭形裂创;左侧腰背部距后正中线6cm处有一7.2cm×2cm,创壁整齐,深达腹腔的类梭形裂创;右侧腰背部距后正中线4cm处有一4.5cm×1.5cm,创缘创壁整齐,内侧创角有一皮瓣,深达腹腔的类梭形裂创;右侧腰背部平第5腰椎、距后正中线3cm处有一4.1cm×1.1cm,创缘创壁整齐,创角内钝外锐,深达骨质的梭形裂创。腹部正常。左臀部有一2.7cm×1cm、创缘创壁整齐,创道朝内外侧,创深8cm的梭形裂创。

论证:1、死者的皮肤、眼睑结膜、口腔黏膜、牙龈苍白,尸斑淡红色,这些均是机体大失血的特征;锐器作用于胸腰背部,引起了胸腹壁贯通创、膈肌贯通创、肝脏裂创、右肾贯通创,后腹膜下血肿,结肠及系膜出血,胸腹腔大量积血;此肌体大失血已构成致命伤,因此认定死者系失血性休克死亡;2、死者肩部、胸腰背部有多处损伤,用自伤不能解释,故认定死者系他杀。3、右胸背部第10肋骨经膈肌右侧至肝脏的裂创为一次到刺伤形成;左胸背部第11肋间隙至膈肌左侧贯通创为一次刀刺形成;右腰背部致右肾贯通创为一次刀刺形成;左腰背部至右侧后腹膜的血肿为一次刀刺形成,推断致伤物为单刃类刺器。4、医院抢救时胸外按压可以形成胸骨体骨折、纵膈心包前侧出血。

鉴定意见为:死者赵*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腰背部致肝脏破裂、右肾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7.西宁市公安局(宁)公(刑)鉴(法物)字(2015)1046号DNA个体识别检验鉴定书证实,1、在送检的银色单刃刀上红色斑迹、客厅地面红色斑迹2、客厅地面红色斑迹3、客厅地面红色斑迹4、女士蓝色毛衣上红色斑迹、男士棕色皮鞋上红色斑迹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赵**,支持上述血痕为赵**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8.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号紫宁家园**号楼***室,现场为二层复式结构,二层未见异常情况,防盗门门框及室门锁完好,无明显损坏及撬压痕迹;自一层厨房橱柜台面上发现一长约27.8cm,刃长约15.7cm金属质单刃刀一把。客厅内紧靠南墙、距西墙向东133cm在98cm×54cm范围内地面上有血泊状红色斑迹分布;距南墙向北11cm、西墙向东174cm地面上有女式红色布艺拖鞋一只,拖鞋原物提取。距南墙向北50cm、西墙向东63cm在75cm×36cm范围内地面上有擦拭状红色斑迹分布。与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相互印证。并提取了棕色男士皮鞋、红色斑迹二处、女式红色布艺拖鞋、单刃刀一把。

9.被告人赵**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在曹某某的见证下,对赵**进行体表检查,发现其右大臂外侧有淤青,脸部右侧有挖痕与人身检查照片相互印证。赵**所穿的蓝色毛衣左袖口有疑似血迹的红色斑迹,对赵**的该毛衣予以扣押。

10.被告人赵**的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向被告人赵**出示不同形状刀具7把,分别编号为1-7号,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其辨认出编号为3号刀的刀具,系其作案时使用的刀具,并与辨认照片一致;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其指认位于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号紫宁家园**号楼***室家中为作案地点。

11.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22时30分许,我在家接到我嫂子赵**的电话,她在电话里说:“我把你哥捅了,你哥快不行了,你快过来看看。”我就问她在什么地方?她说在同仁路的二医院,于是我就赶到了省二医院的重症ICU病房,当时赵**家里人都在,赵**也在门外等着,我就问赵**到底怎么回事?她说“我和你哥在吵架,在吵架的过程中我拿刀把你哥捅了。”我就问她捅了几刀,她说捅了两刀,一刀在屁股上,一刀在腰上,我当时说没事这问题不大,之后我们家里人陆续到了,等到晚上23时18分许大夫说人抢救不过来了,大夫说:“人送来的时候已经没有心跳了,瞳孔已经放大了。”大夫之后把心电图给我们看,我哥的生命体征已经成一条直线了,大夫说:“我们看着人年轻才尽力抢救,还有一个这么小的孩子,抢救的意义已经没有了。”我们让大夫继续抢救,等到48分的时候,大夫说确实没希望了,于是我们家里人就放弃了,在抢救过程中警察过来把赵**带走了。**和赵**夫妻关系一直不错,直到一个月前我哥发现赵**有外遇,所以两个人一直在吵架。大概就是今年8月份的时候,我哥给我说我嫂子赵**有外遇,被他抓住了证据,手机上还拍了照片,之后我哥和我嫂子就经常吵架,后面我哥的手机里的照片被我嫂子家里人删除了。我见过一张,有一张是赵**和一个男的搂抱在一起,当时我哥比较生气就把手机摔了,后面的我没看见。**平时说话口气不太好,脾气不好,偶尔喝点酒。

12.证人赵*乙证言证实,今天晚上19时许,赵*甲母亲打电话给我说我妹妹和赵*甲又闹别扭了,让我去看看。当时我先去了我妹妹的家,但是家里没人。之后我打电话给我四妹问她在哪,她告诉我她和赵*甲在华西加油站附近,于是我又打车到华西加油站找他们,到了华西加油站的斜对面我发现我妹妹的车停在路边,我妹妹站在路边,赵*甲在车上打电话,于是我就上了车,上车之后我听到赵*甲一直在给我母亲打电话并一直在电话里数落我妹妹,当时他骂的太难听了,我就下了车跟我妹妹在路边等,等了二十分钟左右我们三个开始开车朝我妹妹家的方向走,这一路上赵*甲一直在给我妈打电话,到了紫宁家园还一直在打,我跟我妹妹就先上楼回家了。到家里我妹妹让我好好劝劝赵*甲,并说她实在熬不住了想离开西宁一段日子,过了二十分钟左右赵*甲打完电话也回了家。他到家之后就开始骂我妹妹,并喊着要去找梅*,我当时表示愿意跟他一起去找那个叫梅*的人,并对赵*甲说这个事情你不解决的话你也一直过不去这个坎。之后我就和赵*甲开车去海晏路(具体地点我也说不上来)找梅*,我们出门的时候赵*甲腰间别着什么东西,但我没细看是什么。到海晏路之后我俩并没有找到那个叫梅*的人。之后我和赵*甲又回到了紫宁家园,到了家里赵*甲又继续骂我妹妹,还让她跪在地上自己扇自己十个耳光,扇罢耳光之后赵*甲说这个事情就这么过了,我当时对他说:“你是个男人,我相信你,那我就先走了,但是你把你们家钥匙给我。”之后我妹妹将赵*甲的钥匙给了我,我就离开了。我离开他家后刚下到四楼就听到楼上有砸东西的动静,我觉得不对劲又赶紧返回去,走到他家门口就听见我妹妹歇斯底里的喊叫声,于是我赶紧拿出钥匙打开他家的房门冲进去,冲进房间后我看到我妹妹手上拿着一把刀在电视机旁站着发抖,她看到我之后跟我说:“哥,我把他杀了。”这时我看到赵*甲趴在沙发旁的地上,看上去像是想爬起来,我赶紧过去扶他,在扶他的过程中我发现他的后腰上全是血,他周围的地上也都是血。这时我四姐、四**、四哥三个人也进来了,我们就赶紧在房间内找东西给赵*甲包扎,与此同时我拿出手机想打120,但由于当时情况太乱错拨成112,最后我姐拨通了120的电话。之后120急救的大夫将赵*甲拉到了青海**医院,陪着一起去的有我、我妹妹以及我四姐、四**、四哥。到了医院之后医院的人提醒我们报警,于是我拔打了110的报警电话报了警。事情的经过就是这个样子。赵*甲骂我妹妹是因为他怀疑我妹妹出轨,从一个月前开始。这一个月以来,赵*甲每天都对她实施家暴,每天两三回的打,所以她熬不住了。我进到赵**家中之后见赵*甲当时趴在沙发旁的地上,感觉想努力爬起来。我妹妹拿着一把刀站在赵*甲旁,浑身发抖。她拿的刀子长约21公分(含刀柄),单刃,银色刀柄、金属材质。我没有看到赵**是如何持刀捅赵*甲的,

后来我在扶赵**的时候我看到赵**受伤的地方应该是后腰的部位。

13.证人赵*戊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上21时30分许,我在家接到我小舅子赵*己的电话说:“赵*(赵*甲)喝酒了,锐*(赵*乙)和他去打架了,你和姐赶快下楼。”我俩下楼后坐上赵*己的车在海晏路上找赵*和赵*乙,我们快到海晏路口时看见他俩在路上边说边走,我们也没下车。一会他俩就开车走了,我们就跟在他们俩后面,我们一直跟到动物园的那条路上就没跟上,我们转了一圈就来到了紫宁家园小区门口,我们给赵*乙打了电话问他在干嘛?赵*乙在电话里说在外边忙着,我和赵*己来到赵**的楼下发现我妹的车在楼下停着,我们感觉没事了就准备走,这时我妻子赵*丙从外面跑进来说:“出事了,快上。”我们进入单元后,在楼道里看见了赵**,她当时说:“我把赵*捅了。”我看见她手里还拿着刀我就从她手里把刀抢了过来,我们进屋后看见赵*在地上趴着,赵*乙在旁边进行包扎,赵**就在旁边站着发抖,我们找来毛巾、床单将赵*翻了个身,我们用毛巾将赵*的伤口给堵上了,我妻子赵*丙一直在旁边拨打110、120,我们看赵*伤势比较严重就把他抬起来往楼下走,我们走到二楼时120来电话让我们在原地待着,我们把赵*放在二楼过道处,大概过了半个小时120来了以后,期间120的人电话教我们进行简单的包扎和急救,我们和120的人一起将赵*抬上了救护车,随后我们就来到了省二医院重症监护室。赵*被推进去后我们就在门口等着,之后赵*的家里人陆续就来了,我们一直等到9月13日凌晨0时许。大夫出来说人已经抢救不过来,没希望了。在抢救的过程中警察过来将赵**带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14.证人赵*己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上21时许,我在海湖新区的超市内接到赵**的电话,赵**电话说:“赵*(赵*甲)拿着刀要去杀人,你们赶快去劝一劝,他开着我的车在海晏路青核花园小区附近。”于是我就给我姐夫赵*戊打电话说我们赶快走,我到海晏路华侨房地产后赵*丙和赵*戊就下楼了,她俩上车后我就说:“赵*拿着刀要杀人,我们赶快去找一找。”我们就开着车来到了海晏路青核花园附近时,我们发现我妹的车停在海晏路公交车站,赵*和赵*乙由东向西走,我们就没下车,一会他俩上车后就走了,我们开着车就跟在他们后面,我们跟到动物园那条路上就跟丢了,我们转了一圈就直接来到紫宁家园小区门口,我们来到我妹楼下发现车已经在了,我们想可能没事了就准备走,这时我姐赵*丙从小区门口跑进来打着电话说:“走赶快上楼,出事了。”我们来到我妹赵**家里时,看见赵**坐在沙发上,手里拿着一把刀,全身发抖,赵*趴在地上身上在流血,赵**就说:“我把赵*拿刀捅了。”我们赶快把赵*衣服拉开,我看见赵*腰上有一处刀伤,赵*血流的多。我和赵*乙、赵*戊就从家里找来毛巾把伤口堵住,然后找床单把赵*伤口处绑上,我看这样还不行血还是在流,赵*当时不能说话。我看这样不行说赶快拨打120,我姐就给110、120打电话,当时110没打通。我们三个人就把赵*往楼下抬,我们抬到二楼时120打电话过来说让我们把人平放着再不要动,大概过了半个小时120的人到了,我们把赵*抬到救护车就走了。我们来到省二医院重症ICU,赵*被送进去后,我们一直在门口等着。一会赵*的家里人也来了,到13日凌晨0时许,大夫出来说抢救不过来了,人已经没希望了。在抢救的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人过来将赵**带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当时我妹打电话说赵*喝酒了,拿着刀要去杀人。以前赵**她们夫妻关系不错,就是近一个月以来赵*经常打赵**,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赵*还把赵**打的比较重。赵*脾气不好,喝上酒以后喜欢闹事,前一阵赵*还把他母亲和他弟弟都打了。当时我看见赵*的腰部有一处刀伤,伤势比较严重。

15.证人赵**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21点左右赵**给我打电话说她老*赵**要拿刀杀人,他哥赵**陪赵**去了,让我们赶紧去652家属院劝架,然后我和我老*赵**还有我弟弟赵**开着车去找,在海晏中路车站发现赵**老*赵**的车停放在那里,我们就继续往前走了200米左右发现了赵**和她哥赵**往停车的地方走,我们三个人就坐在车上等,大概几分钟赵**她老*赵**便开车过来了,我们不知道他要干什么去,所以我们就跟着他,一直跟到野生动物园底下的十字路口赵**老*开车左拐去了野生动物园那条路,我们走到前面调了头准备继续跟,结果调完头拐上动物园那条路就找不到赵**她老*的车了,于是我们就拐上了动物园通去他家小区的那条路,就到他家小区门口,我们就在小区门口等着,不知道赵**回去了没,等了一会没啥情况我们就准备回家离开他家200米左右我们不放心,决定回去再看一下,看看车在不在小区里,我弟弟赵**和我老*赵**进小区看去了,我在车上等着,这个时候赵**打来电话,电话里很吵,不知道在说什么,于是我赶紧下车车门都没锁就往他家跑,跑到小区里碰到了我老*和我弟弟,我们就一起去赶去她家,在去她家的路上22点18分我打了110,结果没有人接,赶到赵**家的时候我就听到有人喊快打120,22点19分我就赶紧打了120,我看到赵**手里拿着刀,我就赶紧夺了下来,然后拿毛巾给家人,让他们堵赵**老*赵**的伤口,我老*和我弟弟还有赵**的哥哥拿床单裹着赵**老*出了门,然后我们就等120过来,22点58分我又打了110报了警。平时我见的时候感觉她们夫妻感情还不错,但是大概一个月前赵**说她老*赵**天天打她为啥打赵**我也不清楚。

16.证人梅*证言证实,今年的八月十几号的一天早晨六点多,赵*给我打电话辱骂和威胁我,说我和赵**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这之后一直不间断给我发短息和打电话威胁我。后面我给赵**打电话问到底怎么回事,赵**说不要理他,他已经疯了。而且还说她老公对她实施家暴,并让我小心点。四五年前我和赵**、赵*还出外边考察过,我们关系处的还不错,不知道最近一个月怎么了,他怀疑我和赵**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17.证人赵**证言证实,赵**与赵**之前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自2015年8月份至案发不知道怎么回事,赵**就开始殴打、辱骂赵**。2015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赵**给我打电话说赵**要杀她,我赶到赵**家,赵**喝了酒,随手拿东西砸赵**,并进行辱骂。后赵**又到赵**父母家,当场说赵**出轨,赵**说自己没有外遇。赵**告诉我赵**不同意离婚,还曾经拿刀架在自己脖子上逼自己承认出轨的事实。

18.被告人赵**供述,2015年9月12日早上9点40分许我丈夫让我去我家二楼香房忏悔,20分钟后我丈夫也来到二楼香房辱骂我,当时我跪着,我丈夫辱骂我之后就开始用脚踹我,因为听到声音我儿子也上到二楼香房来阻止我丈夫打我,我丈夫赵**看到我儿子上来之后就对我儿子说:“你滚下去,再上来我弄死你。”我儿子因为害怕就下楼了,我丈夫赵**就接着打骂我持续到10时50分左右,我跟我丈夫就从二楼香房下到一楼,我丈夫让我收拾一下跟他去参加聚会,11时左右我跟我丈夫还有我儿子就到了我丈夫朋友在西钢附近开的苗圃吃饭,大概吃饭持续到下午17时左右,这时我跟我儿子在车里睡觉,我就听见我丈夫在叫我,我就从车里出去发现我丈夫已经有些醉意,然后我丈夫就开始骂我,说我不给他长脸,趁着没人我丈夫还在我腿上踢了一脚,踢了我之后我丈夫还一直骂我直到晚上18时左右我开车载着我丈夫和儿子往我婆婆家走,车刚发动我丈夫就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给我右脸一巴掌,就这样我边开车我丈夫边打骂我,一直在打我的头部,到了我婆婆所居住的祁连路三河小区后把我儿子放到我婆婆家之后我跟我丈夫又开车往我自己家走,我开车上了高架桥后我丈夫接着骂我,说我不要脸,说我狗日的之类的话,我开车到昆仑**油站十字路口往西一点的时候我丈夫赵**让我将车靠边停下,然后我丈夫就让我用他的手机给我母亲打电话,我丈夫让我在电话里给我父母说是你害了一家人,请他们原谅我然后就挂了电话,电话挂了之后我丈夫赵**又让我用他的手机打电话给我母亲,我母亲接了电话之后我丈夫让我把电话给他并让我下车,我丈夫就一直在电话里数落我,我在车外呆了大概一个小时,之前因为与我丈夫闹不愉快的事我已经给我婆婆打过电话,所以我在车外等着的时候我哥打电话给我说我婆婆害怕我挨打所以打电话给他让他去我家看着我跟我丈夫,这时候我哥已经到我家门口了并问我现在在哪,我就说我在华西加油站十字路口往西的路边,我哥就打车到了我所在的位置,我哥到了之后我哥就上了我的车,这时候我丈夫还在跟我妈打电话,我哥坐在后排,我站在车外,二十分钟左右之后我哥让我上车开车回我家,我丈夫还在跟我妈打电话,到了我家院子里,我跟我哥先上楼回我家了,我丈夫赵**还在院子里跟我母亲打电话,上楼之后我哥就劝我先休假去外地躲一躲,我说我有点舍不得儿子,这样子聊了大概十分钟,我丈夫就回家了,我丈夫回家之后就让我跪在我哥面前并让我哥打我,我哥没办法就象征性的打了我左脸一巴掌,我抬头看见客厅桌子上放着一把菜刀,这时候我哥跟我丈夫之间就说起了所谓的情人,我哥跟丈夫说着就要去找我所谓的情人算账,然后我记不清楚是我哥还是我丈夫拿起了菜刀准备出门,出门之前我丈夫还在我左边肋骨处踢了一脚,之后他俩就出门了,我哥跟我丈夫出门后我因为害怕出事就给我堂哥和我丈夫大哥打电话叫他们去我这个所谓的情人所住的青核花园小区看看,过了一会我堂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她和我堂姐夫还有我堂哥已经到青核花园小区看到我哥和我丈夫已经出来并没有发生什么事,然后我就给我丈夫的大哥打电话说没什么事了让他回家,我打完电话没多久我丈夫和我哥就回到我家中,我丈夫又让我跪到我哥面前接着骂我,而且还让我自己扇自己十个巴掌,如果我照着作了他就认可并把之前的事情一笔勾销,然后我就照着作了,我自己打完我自己之后我丈夫就问我哥是不是认可,我哥说他认可了并说相信我丈夫不再打我但是得要让我丈夫把他的钥匙给我哥,我就去把我丈夫的钥匙取下给了我哥,然后我哥就拿着钥匙走了,我哥出门之后我丈夫接着骂我,骂了一会我丈夫又拿起之前他们去找我所谓的情人所带走的那把菜刀满客厅追着要砍我,并嘴里一直喊着:“我要砍死你,要砍死你。”我很害怕就满客厅跑着躲他,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丈夫自己就摔倒在客厅窗户边了,他摔倒了但嘴里还在骂我,这个时候我很害怕又很生气,我跑到厨房从柜子里拿了一把刀,我拿着刀冲到客厅,我丈夫这个时候还趴在地上,我拿着刀就朝他的腰部和臀部,连续捅了3到4刀,我在嘴里还不断的对他说,你这样害我我要捅死你,捅完以后,我看到他还趴在地上,一动不动,身上不断的在流血,我很害怕我就给我堂姐打电话,我在电话里面说:“快到我们家来,我把赵**了。”这个时候我哥就开门进来了,他看见我手里拿了一把刀,我丈夫趴在地上,我哥就骂我是不是疯了,让我赶紧拿一条毛巾,我从卧室拿了一条浴巾给了我哥,这个时候我们家门铃响了,我就下楼去开门,我堂姐堂哥堂姐夫三个人进门,我手里面还拿着刀,我就不断的对他们说:“我把赵甲杀了。”我堂姐从我手里把刀要走,后来我们几个就上楼,到了家里面以后,他们几个就拿着毛巾就给我丈夫止血,并且给120打急救电话,当时我比较害怕就一直站在家里的走廊,我哥他们几个人把我丈夫抬了下楼,我跑下楼去接120急救中心的人,我在等120急救中心的时候,我给婆婆、大侄子打电话告诉他们我把我丈夫给捅了,到后来120急救中心的人来了,我就跟着他们一块去了青海**属医院,我父亲到了二医院以后,我父亲就让我投案自首,我也同意了,我不知道是谁打的电话,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我当时上身穿了一件藏蓝色的毛衣,下身穿了一条蓝色牛仔裤。赵*甲当时拿刀砍我的时候,手里拿了一把菜刀,刀长约为30公分左右,刀宽约10公分左右,黄色木质刀柄。是家里的菜刀,从哪拿的我也没有注意,他摔倒以后刀去哪了我也不知道。赵*甲拿刀没有砍到我。我当时非常愤怒,就想着捅死他,我偿还他的命,家里面也就清净了,我孩子也不再受罪。赵*甲昨天喝了多少酒我不知道,反正也有一些醉意。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核查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人赵**辩称,其属正当防卫,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害人赵**在追打过程中摔倒,已丧失了对被告人赵**人身威胁性,被告人赵**持刀对赵**连捅十余刀,且赵**供述“赵**持刀追砍”一节中,侦查机关现场没有勘查到赵**所称的刀具,案发数日后由赵**亲属提供一刀具,亦无痕迹相关鉴定,此节只有赵**供述,无与之印证的客观证据,故辩称之理由不能成立。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有投案自首情节;本案的起因系赵*甲怀疑赵**有婚外情导致的,并对赵**实施了家庭暴力,赵*甲有过错行为;归案后,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施救行为,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查,投案自首一节,有被告人供述明知亲属报案而等待抓捕,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有电话记录,投案自首成立;多名证人证实被告人赵**有施救行为,且抓获地点为救治场所,可证明赵**犯罪后有施救行为,系悔罪表现。赵*甲怀疑赵**有婚外情一节,被告人赵**及涉事人均予以否认,经庭后核查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婚外情,但可证明赵*甲对赵**有殴打行为,故被害人赵*甲有过错行为。归案后及庭审中赵**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与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辩护观点与法庭查证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辩护观点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因丈夫赵*甲怀疑其有婚外情遭到被害人赵*甲多次辱骂、殴打。案发当日,赵*甲再次对赵**殴打、辱骂,赵**持刀捅刺赵*甲十余刀,将赵*甲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所引发,被害人有过错行为,赵**案发后积极施救,有自首情节,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9月13日至2028年9月12日止)

二、作案凶器单刃刀一把,依法没收,留作罪证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