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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青海**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宁**民法院审理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青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刘**、刘**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青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刘**、刘**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单位青海**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董**,原审被告人刘**、刘**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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