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有限公司与江苏扬**有限公司、江苏扬**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有限公司、江苏扬**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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