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有限公司、江苏扬**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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