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西**藏假日饭店、青藏美食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西宁**民法院作出(2015)东*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李**负担,余858元退还上诉人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