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与被上诉人西**藏假日饭店、青藏美食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西宁**民法院作出(2015)东*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汪**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汪**负担,余2340元退还上诉人汪**。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