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君悦**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君悦**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购车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君悦**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青海君悦**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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