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西宁西部综合市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西宁西部综合市场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40元,全额退还原告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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