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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5年3月3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在互助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中,为家务琐事有争吵的现象,被告在打工期间与他人关系暧昧,经常回住娘家。2015年8月16日,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住娘家。8月23日被告因怀孕肚子疼,在互助县中医院住院6天,8月28日出院后回住娘家至今未归。结婚时我送给被告彩礼84666元、压柜钱8600元,金项链1条、金手镯1个、金耳钉1付、钻戒1枚,四金价值18145元,衣服钱10280元,化妆品1300元。被告婚陪财产存折1个存款70000元、衣柜1个、被子2床、毛毯2条、暖瓶2个。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52991元。

被告魏某某承认原告所述事实。但辩称四金现在原告家,衣服钱3000元,婚陪财产还有梳妆台1个、给原告买白金戒指1枚价值2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在互助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务琐事有争吵的现象。2015年8月16日,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住娘家。8月23日,被告因怀孕肚子疼,在互助县中医院住院治疗6天,8月28日出院后回住娘家至今未归。双方结婚时,原告送给被告彩礼84666元、压柜钱8600元、四金价值18145元(金项链1条、金手镯1个、金耳钉1付、钻戒1枚)、衣服钱10280元、化妆品1300元,共计122991元。被告婚陪财产存折1个存款70000元、衣柜1个、白金戒指1枚、被子2床、毛毯2条、暖瓶2个。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52991元。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购买梳妆台、四金及白金戒指、衣服的发票、证人蒋**的证言

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核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庭审中,双方就离婚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被告魏某某借婚姻索取原告李*某礼金数额较大,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应酌情予以返还。被告魏某某婚陪财产系婚前个人财产,但该财产是用原告所送礼金购置,考虑本案实际,应归原告所有,以抵顶部分彩礼。被告婚陪财产存折1个存款70000元,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已由原告保管,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被告返还礼金时不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提出离婚,被告魏某某同意,应予准许;

二、被告魏某某返还原告李*某礼金15000元;

二、被告婚陪财产衣柜1个、白金戒指1枚、被子2床、毛毯2条、暖瓶2个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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