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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第三人果洛州**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青海省果**人民法院(2016)青26民初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界定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显属不当与错误。请求撤销果洛**民法院(2016)青26民初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西宁**民法院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股权转让纠纷,原告杨**、向*的诉讼请求为被告侵犯其二人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果洛州**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本案诉讼标的为520万元,根据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青海**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果洛**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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