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马**、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1月1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于2009年11月20日在乐都县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婚后育有男孩王*甲,女孩王*乙,期间我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有殴打我的现象。2014年7月份我离家出走,5个月后在被告的劝说下我回了家,但被告依旧对我殴打,无奈之下,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甲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王*乙由原告抚养,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要求与我离婚,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诉讼费我不承担。

本院认为

通过双方当时人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户籍证明2份;

2、结婚证2本;

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以上证据旨在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只有辩称未提交其他证据。

对于原告提交的3份证据,因被告无异议,且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于2009年11月20日在乐都县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2009年8月25日生育长子王*甲,2012年6月6日生育长女王*乙。由于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4年12月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为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双方只要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