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邢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甲与被告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