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甲与被告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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