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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12 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5月10日的租金208959.5元;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5月10日期间物业管理费25875.7元;2013年至2014年冬季取暖费7905元;支付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6月14日滞纳金20143元;合计26288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诉讼费8340元,由被执行人齐**承担4685元,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655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齐**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名下无商品房产权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扣押齐**的物品,齐**主张物品丢失了许多,不同意进行评估和拍卖,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应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齐**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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