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工**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7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葛**负担238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蔡**与邢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某某与杨*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德县**限公司与海南州**限公司、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羊某某与南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邦**限公司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青海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5)312 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王**与青海海**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马**、马**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