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限公司与被告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海**限公司自接到本院预收诉讼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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