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限公司与青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限公司与被告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海**限公司自接到本院预收诉讼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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