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与被告余**、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晁**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晁**撤回对被告余**、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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