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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童星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童星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德县人民法院(2015)贵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由法律规定其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的行为。本案中,原审人民法院在仅列举行为人和第三人没有列举本人的情况下,以表见代理处理本案,属遗漏当事人且案由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德县人民法院(2015)贵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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