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6年4月12日以管辖有误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88元,退还原告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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