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艾*春诉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2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史*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晁**与余**、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限公司与青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童星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张某某、马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拉**与尼玛才吉期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宏基**有限公司与西宁第一木器厂、青海**有限公司、青海深**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青海**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青海四**限公司与青海**限公司、徐**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