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艾*春诉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艾*春诉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2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