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省**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思**限公司青海佳宜铜**缆有限公司孙辉储旭云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青**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思**限公司、青海**限公司、无锡**限公司、孙*、储旭云诉前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85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等值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青**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青海思**限公司、青海**限公司、无锡**限公司、孙*、储旭云385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对申请人青海省**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存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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