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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河南民**限公司、青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河**有限公司、青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诉称,2014年10月23日,原告在被告青海**有限公司出面保证下向被告河南民**限公司出借人民币50000元,并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月利率千分之十三,后二被告均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给原告还款及给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托不还。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利息损失3250元,以上共计532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青**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已由西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原告苏**已向西宁市公安局报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情形下应由刑事先行处理,如有损失,可再民事诉讼。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132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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