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保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9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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