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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向英与张*、合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尤向英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合众居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尤向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尤向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对自已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尤向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尤向英负担,余款1580元,退还上诉人尤向英。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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