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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责任公司,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刘**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责任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刘**以双方就借款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本诉及反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责任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393元,减半收取319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责任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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