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与被告韩高伟、第三人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燕**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燕付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燕付强撤回对被告韩高伟、第三人罗**、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全额退还原告燕付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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