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马**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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