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边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边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乐民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145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乐执字第611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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