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桓**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北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桓**以经多次诉讼,已了解本案事实经过,得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桓**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桓**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