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古海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燕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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