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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古海林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古海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燕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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